[热销产品]鑫易宝——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
产品所属分类: 理财保险 万能保险 年金保险
产品简介: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是中国人寿在费率市场化后推出的新产品,兼具财富规划、保险保障双重功效,投保人可选择关爱年金进入万能账户累积生息。“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将全心全意规划您的美好生活,让您和您的家人幸福无忧。
保险期间: 十年、二十年
产品特色:多样规划 灵活选择 关爱年金 相伴始终 稳健理财 财富递增 满期给付 收益多多 高额保障 有备无患 幸福生活 自在掌握
此产品已在宜保通的【险种百科】中上架
详细内容: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1.自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
关爱年金比例 |
N=3 |
5% |
N=5 |
10% |
N=10 |
16% |
注:N代表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
关爱年金比例 |
N=3 |
9% |
N=5 |
15% |
N=10 |
30% |
注:N代表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火车等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举例
王先生,30周岁,外企中层管理人员,为了做好人生规划和家庭财富安排,经过综合比较,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20年满期,年交保费10000元。其中,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保费9760元,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费24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关爱年金
投保之后的前五个年生效对应日,王先生每年可以获得关爱年金1000元,共计5000元。之后直至王先生50岁对应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可获得关爱年金1500元,共计22500元。
满期保险金
若王先生生存至5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满期保险金50450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可获得当时主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不幸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获得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1350元和当时主险的身故保险金之和,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获得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52250元和当时的主险身故保险金之和,合同终止。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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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中国人寿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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